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对镁出口业务的影响
来源:府谷镁协 | 作者:大镁 | 发布时间: 10天前 | 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2025年7月7日发布)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作出重大修订,其第七条以“一剑封喉”的方式宣告“买单出口”时代的终结。备注:镁产品中只有“镁金属基复合材料”仍可享受5%的出口退税率,其余初级镁产品(镁锭、镁废碎料、锻轧镁、镁屑等)退税率均为0。



公告要点概括为三个同步

1. 信息同步:自2025年10月1日(第三季度预缴期)起,凡通过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综服、供应链公司等)报关的出口业务,代理方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真实货主(即货物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的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  


2. 责任同步:若代理方未能如实、完整报送,税务机关将视同代理方为自营出口,由其单独承担对应出口金额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追溯真实货主责任。  


3. 列示同步:新版预缴表在“营业收入”栏下新增“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三栏,实现海关—税务数据穿透式比对,堵住以往内外销混填、收入漏报或少报的老漏洞。


公告明确将以下情形列为高风险重点监控对象

- 买单出口主体及其代理方(含供应链、外综服、物流、报关行等);

- 供货商不按期开票、报关单与收入确认时间错配、特殊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快件等)不按规定作价;

- 未按FOB价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或隐匿外汇收入的企业。

一句话总结:2025年10月1日起,出口业务“谁出口、谁确认收入、谁缴税”的铁律将无可回避,“买单”空间被彻底压缩,容错率降为零。


对镁制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镁及其制品(海关税号8104、382499等)是买单出口、低报价格、虚增数量的“敏感区”。17号公告落地后:

1. 代理通道收窄:传统通过“供应链公司”或“外综服”买单出口镁锭、镁粉的模式将因代理方需承担补税风险而大幅萎缩;真实镁冶炼或加工企业必须亲自抬头报关、确认收入,开票、退税、结汇链条全面透明化。  


2. 价格洼地消失:过去低报FOB价以少缴所得税的套路将被海关—税务大数据实时比对锁定,镁出口报价必须回归真实市场价,短期内可能抬高FOB报价,削弱部分低端镁制品的价格竞争力。  


3. 产能整合加速:合规成本上升,中小镁厂若无法提供完整进项票、环保合规证明及真实货权证据,将被迫退出出口市场,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拥有完整产业链、合规记录良好的大型镁企反而受益。  


4. 报税节奏调整:镁制品新规后所得税申报时点、金额必须严格匹配,企业需重新测算现金流,提前安排汇票或信用证融资,尤其是出口退税产品。


综上,17号公告不仅是对“买单出口”的终结令,更是镁行业由“灰色低价”向“合规价值”转型的分水岭。镁出口企业唯有立即梳理出口合同、报关单、收汇水单、发票、提单“五单一致”,建立事前合规审核、事中数据共享、事后风险自查的三道防线,方能在2025年10月后的高压监管环境中稳占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