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拟对先进镁合金创新产品给予200元/吨补助(按投料量增量)
来源:重庆市经信委 | 作者:中国榆林镁业网 | 发布时间: 2天前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近日,重庆市经信委起草了《重庆市促进材料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若干政策(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对符合国家与重庆市发展导向的先进材料创新产品,自试制成功当年(含)起连续两年内主要原料投料量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加快场景培育和扩大场景应用,促进加速产业化,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文件提出对镁合金投料量增量给予200元/吨补助。同时,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市区协同形成政策合力。该文件将在征求意见完成后适时推出并实施。



重庆市促进材料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若干政策(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部署,促进材料行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先进材料试验验证

对符合国家与我市发展导向的先进材料创新产品,自试制成功当年(含)起连续两年内主要原料投料量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加快场景培育和扩大场景应用,促进加速产业化,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钛合金、镁合金、铝合金等轻合金(含粉末冶金),分别按海绵钛、镁、铝锭(含铝液)投料量增量给予500元/吨、200元/吨、250元/吨补助。

对电子、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装备等用铜材,按精炼铜投料量增量给予1000元/吨补助。

对不锈钢及其他优特钢材,按粗钢投料量增量给予100元/吨补助。


对高强高模及电子级玻璃纤维、T800及以上碳纤维、玄武岩纤维、氧化铝纤维等纤维类制品(均含纱、布),分别按矿物原料配合料(或细纱)、丙烯腈原丝、玄武岩、氧化铝等主要原料投料量增量给予500元/吨、5000元/吨、100元/吨、1000元/吨补助。对高性能纤维增强类复合材料、高性能纤维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均含棉、毡),按纤维主要单体投料量增量给予100元/吨补助。


对锶钡类新材料,按碳酸锶或氯化钡投料量增量给予100元/吨补助。

对高性能塑料及树脂、高端聚烯烃、聚氨酯、氟硅合成材料、高性能橡胶及弹性体、合成纤维、生物基聚合物等化工新材料,按主要单体投料量增量给予1000元/吨补助。

对电子级氦气,按氦气(工业级)投料量增量给予100元/标方补助。

对UTG玻璃、封装玻璃、平板显示用基板(载板)玻璃等特种玻璃,按玻璃原片投片量(或主要原料投料)增量给予10000元/吨补助。对调光玻璃按照玻璃原片投片量增量给予15元/平方米补助。


对金属有机框架复合材料,按有机金属有机框架材料投料量增量给予10000元/吨补助。

对石墨烯、气凝胶复合材料,按照石墨烯、气凝胶投料量增量给予10000元/吨补助。

对先进陶瓷,按锆、铝、硅、铌的化合物(含粉体)投料量增量给予1000元/吨补助。

对固态电池电解质,按聚合物、硫化物、氧化物、氯化物原料的投料量主要原料投料量增量给予1000元/吨补助。

对导电银浆材料、导电胶等材料,按主要原料投料量增量给予160000元/吨补助。


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冶金建材低效工艺装备加速退出。在2026年至2028年间,退出100吨以下转炉、电弧炉给予每台套300万元一次性补助,退出老旧低效自备燃煤机组给予每台套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退出15万吨/年以下独立铝用碳素给予每台套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整体退出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支持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符合国家化工老旧装置更新范围的装置,企业完成相应更新改造的给予100万元/套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化工布局优化与集聚发展。对化工园区外企业整体退出或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在工程完工后按实物工程量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拆除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全部化工生产装置、公辅设施等设施设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工作要求

本政策措施所列激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政策措施除前文有特殊规定外,均从2026年1月1日起算,按照年度实际需求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存量申报主体与增量申报主体同等享受激励资格,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最多支持两个方向,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内容的事项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市区协同形成政策合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经取得的相应奖励(补助),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年内不得再享受有关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