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附解读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作者:大镁 | 发布时间: 905天前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尚未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地区,可在本办法印发后2年内从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温馨提示:查阅附件1—2”,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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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出台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理解《管理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明确提出,“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013、2015、2017、2019、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开展了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共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298家,涉及机械制造、航空航天、汽车、船舶、轻工、纺织、电子信息、新材料及新工艺等行业领域。全国33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共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3800多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有效提升了制造业企业对工业设计的认知水平,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日益彰显;涌现出了一批提供专业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业务规模快速成长,设计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

  《试行办法》发布以来,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取得长足进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基础发生较大变化。《试行办法》中部分认定标准已不再适应当前情况;各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同时随着认定工作不断深入,部分工作程序需要优化,实践中探索的有效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固化下来。许多地方主管部门和专家也呼吁对《试行办法》进行优化。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出台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做了哪些方面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们按“坚持问题导向,建设梯度培育体系;围绕服务制造强国建设目标,适当提高认定标准;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进行修订。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适当调整内容框架。一是将《试行办法》中的评价指标摘出来,修改补充后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二是将《试行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工作程序”的相关内容合并修改形成《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三是在《试行办法》第四章“管理”中增加构建梯度培育体系的内容,作为《管理办法》第三章“培育与管理”。四是将《试行办法》第五章“附则”调整为《管理办法》第四章“附则”,内容基本不变。

  (二)完善认定标准。一是提高指标门槛。适当提高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得知识产权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等指标。二是增加部分指标。增加了获奖质量及数量、制定标准数量、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经营质量等指标。同时,为了引导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增加了1个加分项。完善后的指标体系分设计投入、设计水平、政策导向3类,共7项。认定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三)优化工作程序。一是优化了申报渠道,明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唯一的推荐渠道,中央企业按所属地域纳入上述渠道申报。二是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与每2年认定一次的周期衔接,明确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三是强化了动态管理,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中的违规情况与相应管理措施对应表述,使管理措施更加明确。

  (四)增加构建梯度培育体系内容。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并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统筹推动各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4章、13条,并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工业设计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义,认定工作的原则和职责范围。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部分共4条,明确了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满足的条件,认定工作流程和认定频次。第三章“培育与管理”部分共2条,明确了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的相关要求,动态管理相关要求及相应处理措施。第四章“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了解释权、生效时间。

三、下一步,如何更好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统筹,增强与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作,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一是认真抓好宣贯解读工作。面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设计领域相关企业和单位,组织支撑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解读宣贯《管理办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培育、认定、复核、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三是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总结推广优秀成果和典型经验,切实提升工业设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