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 | 作者:大镁 | 发布时间: 374天前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


矿安〔202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4月23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二)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三)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四)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


(二)遇极端天气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