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4部门联合出台新政,镁金属基复合材料等将受出口管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作者:大镁 | 发布时间: 163天前 | 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该《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包含镁金属基生命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


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具体涉镁如下

1C111 推进剂: 

a.液体推进剂: 

1.纯度 70%以上的肼;

2.偏二甲肼;

3.甲基肼;

4.混胺;

5.四氧化二氮;

6.红发烟硝酸; 

b.固体推进剂及其组分: 

1.由尺寸小于 500 μm,不论球形、椭球体、雾化、片状或研碎的颗粒组成,且含以下任何金属或其合金大于等于 97%(按重量计)的金属粉末:a.锆;b.硼;c.镁;d.钛;e.铀;f.钨;g.锌;h.铈; 

2.颗粒小于 500 μm 的球形高氯酸铵(过氯酸铵); 

3.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球形铝粉: 


1C228 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镁:

a.金属杂质(除钙外)的含量低于万分之二(按重量计); 

b.硼含量低于十万分之一(按重量计)。 


9C110 结构复合材料:

包括各种复合材料结构件、层压板和制品,以及以树脂或金属为基体的用纤维和丝材增强而制成的各种预浸件和预成形件,其中增强材料的“比抗拉强度”大于 7.62×104 m 和“比模量”大于 3.18×106 m: 

a.聚酰亚胺复合材料;

 b.聚酰胺基复合材料; 

c.聚碳酸脂复合材料; 

d.石英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e.碳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f.硼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g.镁金属基复合材料; 

h.钛金属基复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