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奉化年产300万套汽车用高强度大型镁合金精密成型件项目“4·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同意宁波奉化年产300万套汽车用高强度大型镁合金精密成型件项目“4·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甬应急〔2026〕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宁波奉化年产300万套汽车用高强度大型镁合金精密成型件项目“4·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你局要督促奉化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你局;督促奉化区人民政府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督促奉化区西坞街道办事处、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奉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涉嫌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你局要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五、你局要在收到本批复15日内,将本批复转送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督促奉化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本批复相关内容告知奉化区西坞街道办事处、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