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能够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的中小企业,是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基础力量和中坚力量。
第三条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应是榆林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型企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两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工作。各县市区市工贸(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认定、授牌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年度前两个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低于7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申报年度前两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均不低于7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四)申报年度前两个年度的净利润的增长率均不低于5%;
(五)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环境场所;
(六)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企业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Ⅰ类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转让形式获得的该类知识产权,转让时间须满一年)或6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通过转让形式获得的该类知识产权,转让时间须满2年)。Ⅰ类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包括:1.授权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植物新品种(人工培育或开发的具备特定特征的植物品种)。3.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具有重要农业价值的农作物品种)。4.国家新药(在医疗领域具有独特作用的新药)。5.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受特殊保护的中药品种)。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针对集成电路元件布局的三维配置设计);
(八)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是通用基础类ISO9001,二是行业专属类IATF16949、ISO13485、AS9100/9110/9120、HACCP/ISO22000、ISO/TS22163,三是延伸关联类ISO14001、ISO45001等;
(九)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且产品或服务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第三章 申报资料
(一)申报册及申请审核意见表:附件1和附件2(审核推荐意见栏内容由辖区推荐部门填写);
(二)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展情况:一是关于企业成立时间、营业收入、研发能力、技术人员等企业概况;二是反映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和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发展情况;三是体现主导产品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效果的综合文字报告;
(四)审计报告:申报年度前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数据体现连续性和可比性(如2025年报告还需体现2024年数据)且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均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进行查验。请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将申报条件的第(二)(三)(四)项所涉及指标纳入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附注中对研发费用的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材料,研发投入明细表。若近两年度审计报告为同一年度出具,则需企业补充说明具体原因;
(五)研发机构:研发机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市级以下或自建,市级及以上须提供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市级以下或自建须提供研发中心成立文件;
(六)技术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科技人员花名册和与之一一对应的任职文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七)知识产权:与符合申报条件相对应的佐证材料,如发明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正本复印件及获取证书后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有效的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正本复印件;
(八)信用报告:申报当日调取的信用中国报告;
(九)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第四章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二)同一年度已享受工信系统其他认定类奖励资金的;
(三)不能满足全部申报条件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五)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环保不达标、偷漏税、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和其他违法违规且未修复或未整改完成的。
第五章 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认定,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八条 市工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最终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交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的名单将在官方网站进行不低于五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印发榆林市XXXX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文件。
第十条 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失效,到期后由企业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辖区工贸(经发)局按本办法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并报市工信局备案,最终经市工信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企业,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辖区工贸(经发)局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逾期未报送且经辖区工贸(经发)局多次督促未果的,市工信局将不再受理其到期后的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资格,且该企业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辖区工贸(经发)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辖区工贸(经发)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若不能按要求澄清或经核实确认确属存在不宜被认定情形的,由辖区工贸(经发)局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局研究同意后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榆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工信发〔202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榆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册(封面)
2.榆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审核意见表
3.榆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汇总表
4.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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